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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_11_05
加入一个共读小组,开始阅读《
正义论
》
2022_10_30
阅读胡塞尔,整理心得:《如何建立客观性》
物质客观性
概念客观性
自我确认
自己反复查看
在自己的思考中生成
交流确认
多人交流观察现象,发现一致
交流、辩难、确认
被动认可
人家说有,我就信
学习、理解
2022_10_27
2022_10_23
伦理学纲要
2022_10_06
法律社会学词汇集
2022_10_03
整理
基督教国王
2022_10_02
今日阅读《
皇帝:查理五世传
》、《
法律社会学
》
2022_10_01
今日阅读《
皇帝:查理五世传
》
2022_09_29
今日阅读《
法律社会学
》
2022_09_28
今日阅读《
法律社会学
》
2022_09_27
今日阅读《
法律社会学
》
2022_09_19
今日出差到深圳
读完了《
世界观(原书第3版)
》
科学的下一次突破,可能有两个方向,一种是向外的,制造过去从未出现过的事实(例如数字世界),或者发现过去无法发现的事实,比如某种行星级甚至恒星级的事实,或者地外生命之类。另一种是自身整合型的,物理、化学这样的无生命的理科,与生物学、演化论、心理学这样的有生命的理科,再与围绕人类建立的各种社会科学之间的贯通起来,也许会有新的突破。
2022_09_18
今天送儿子去华东政法大学,新生入学
2022_09_17
在长征医院做胃镜+肠镜,肠镜正常,胃镜发现问题:
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
胃体多发息肉(山田III型),0.8 * 1.0cm;0.6 * 0.5cm,打算择期手术
已经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请,考勤截止时间,11月4日,正好满9周年
下周去深圳出差
2022_09_07
2022_09_04
阅读《
欧洲法律简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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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欧洲法是怎样炼成的?》
在历史之中不断发展的法律,以及人们对于这些法律的意义的理解,甚至神话,构成了法律史叙事
两种法律史叙事模式
将法律描绘为既定的知识
将法律的演进描绘为极为复杂的历史现象
刻意展示: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之间共同的传统,以及共通之处,以及他们共同的源头:罗马法
从罗马法到欧盟的建立,探讨欧盟是否能够建立一套单一的普通法
阅读《
论天人之际
》
阅读《
德国通史
》
2022_09_03
阅读《
法律社会学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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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与“诉讼”
法创制:“法律规范”的制定
法发现:将这些规范“适用”到各个案例上
实体法:法律的规范本身
诉讼法:法发现本身的程序的规范
以上区别是逐渐明朗起来的
在一切司法均为“行政”之处,在客观的法律被视为主观的“特权”之处,法创制与法发现的区别并不存在——非理性的法发现时期
举凡诉讼乃奠基于公权力对诉讼训令发挥影响力之处,例如古罗马法(诉权)或英国法(令状),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区分并不分明
关于诉讼的规范和实体法的规范之间的区别(在中世纪时)总算借着诉讼法书(Rechtsteig)和法书(Rechtsbuch)的分殊而明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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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法律发展的规律
取决于:法律的技术、政治团体的结构、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的作用表现于:基于市场共同体关系与自由契约的经济理性化,以及借着法创制与法发现来调解的利益冲突的日益复杂化,在强烈地激发法律分门别类地理性化发展,并且促进政治团体往组织化机构的方向发展。
法律技术和政治的各种契机所形塑出来的法律特性也反过来强烈地影响到经济的体质
法律的理性化
通则化(Generalisieren):把决定个案的各种典型理由化约成一个或数个“原则”,此即“法命题”
法命题、决疑论与类推:法命题与决疑论互相促进,但决疑论的很大一部分仅仅是类推(不够理性)
体系化(Systematisierung):“法命题”的工作,与“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法学建构”的综合工作携手并进,进而衍生出体系化的要求
将所有透过分析而得的法命题加以整合,使之成为相互间逻辑清晰、不会自相矛盾、尤其是原则上没有漏洞的规则体系,这样的体系要求所有可以想见的事实状况全都合乎逻辑地含摄于体系的某一规范之下,以免事实的秩序缺乏法律的保障。
批评英国法,没有这样的“追求”
法创制和法发现可能为理性或非理性的。
当今的法学研究从下面几项假定出发的
(1)任何的法律决定率皆为抽象法命题之“适用”于具体“事实”上
(2)对于任何具体事实,必然皆能透过法律逻辑的手段而从现行的抽象法命题当中得出决定
(3)因此,现行的客观的法律,必然是法命题的一个“毫无漏洞的”体系,或者潜在内含着这样一个体系,或者至少为了法律适用之目的而被当作是这样的一个体系
(4)凡是未能在法学上被理性地“建构”者,即和法律无关紧要
(5)人类的共同体行动全都必须被解释为法命题的“适用”或“实现”,或者反之,解释成对法命题的“违犯”(这个结论特别是施塔姆勒[Stammler]所主张的,尽管并没有明示出来),因为相应于法律体系的“绵密无缺”(Lückenlosigkeit),“在法律的规制之下”(rechtliche Geordnetheit)也理应是所有的社会事象的一个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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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感想
这样的阅读进度非常缓慢,因为严重缺乏相关法律的历史背景知识,只能一点一点的啃。
现在看起来的法律社会学,主要还是在历史的进程中,理解“社会如何影响法律”以及“法律如何影响社会”
韦伯的思路一直是构造一个脉络,用这个脉络去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变迁。但是:这本《法律社会学》应该不是韦伯思考得比较透彻、妥帖的产物,因此还是存在很多旁征博引,却无明确结论的情况。
韦伯在第一章,分析了法律的诸多概念,要点在于:法律是发展的,概念是不断分化、并且被确认下来的。这是一个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诸多因素都会在其中起作用。另一方面,法律的特性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所谓“授权”,授予某种主观权利,就是增加个人的期待不至于幻灭的机会。而法律就是保障这种确定性。
法命题:一定事态将招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分为:命令的、禁止的、容许的
命令的与禁止的,是请求权的两种形态;容许的,就是授权
授权包括两种:自由权(免受干扰的自由)、契约的自由
自由权:迁移的自由、良心的自由、自由处置所有物的权利
契约自由的大小:强制权力保证“有效”的大小程度
市场扩大,就是从命令、禁止的法命题,转换为容许的法命题,这样的(交换)行为就进一步增加与多样化
市场愈扩大,市场的利害关系者就愈是独具影响力
契约自由的领域,在历史上存在变动
从财产继承为主,过渡到缔结契约为主
在私法方面,个人正当的经济地位取决于:
财产继承(继承契约现今并不常用)
个人缔结的契约
在公法方面,如今契约的地位也不小:
官员任命契约,不被视为官吏义务的“起因”
机构之间协商出来的预算,也不被认为是“契约”
契约在公法领域里主要是以国际法为其场域
追溯各种自由协定的来历
法兰克王朝时代的《蛮人法典》来自自由协商
政治团体的自由协同(长屋、男子集会所)
基于冒险目的组织起来的临时性结合体(高卢战记里的日耳曼人)
在法发现领域:源自氏族间的赎罪契约的仲裁契约、诉讼契约是一切的起点
2022_08_21
阅读《
法律社会学
》
2022_08_20
阅读《
法律社会学
》
2022_08_13
今天读完钱穆先生的《朱子读书法》,深受启发。
虚心,细读,从无疑到有疑,再从有疑到无疑
慢才是快,小做课程,大施工力,越读越快
群疑并兴,大杀善胜
读书生疑,如负痛在身,须臾忘却不可得也
总结:不可同时读多本新书,精力分主次,总结有详略
阅读《
法律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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